公司法禁止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3-26 作者:杭州继承律师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一系列禁止的行为规定,包括: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不得收受回扣、不得违反忠实义务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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